很多朋友想了解關於夷三族是什麽意思的一些資料信息,下麵是(揚升資訊www.balincan8.com)小編整理的與夷三族是什麽意思相關的內容分享給大家,一起來看看吧。
淩遲處死:
是一種古代供罰。“淩遲”俗稱“千刀萬剮”,是我國封建社會死刑中最殘酷的刑罰之一。
夷其三族:
誅滅三族之極刑的刑罰。對於三族的說法,亦有不同。有說,父母、兄弟、妻子是三族;另說,則以父、母、妻為三族;亦有以父、子、孫為三族的說法。
擴展資料:
淩遲背景:
據宋馬端臨《文獻通考ⷥ考六ⷥ製》記載,宋朝於天聖六年(公元1028年)啟用淩遲酷刑,當時是趙禎(宋仁宗)當皇帝,在荊湖一帶(今湖北省境內)出現了“殺人祭鬼”的惡俗。趙禎聽匯報後非常惱火,批示今後主謀者一律處以淩遲,即民間俗稱的“剮”。
淩遲殺人手段早在秦漢時即已出現,但未入正式法典,隻是“家法”中的私刑。宋代詩人陸遊認為,到五代時“始於法外特置淩遲一條”(譯:在於法製之外特加淩遲一條),目的是加大死刑的威懾力。
其實,淩遲在南北朝時的北齊已成為官刑,開國皇帝高洋便使用過此刑,隻是叫法不同,稱作“輕刀臠割”。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“淩遲”的刑法條款,出現於“遼律”中。
夷三族背景:
史上最早出現在商代,而後出現了五族、七族、九族,明成祖時代曾有過登峰造極的十族。
秦代的誅三族主要步驟有:
1,在額頭上刺字
2,剜掉鼻子
3,割掉手指腳趾
4,亂棍打死
5,將死屍的頭割掉
6,剁成肉醬。
參考資料:
百度百科—夷三族
百度百科—淩遲
誅九族來自秦變法後的夷三族法。“九族”指親屬。“九族”是上自高王母、下至玄孫,即玄孫、曾孫、孫、子、身、母、王母、曾王母、高王母。
誅三族或曰“夷三族”。而對於三族的說法,亦有不同。有說,阿姥、母父、兄弟是三族;另說,則以姥、母、父為三族;亦有以母父、身、女男為三族的說法。而於秦末時期被處以誅三族的丞相李斯和宦官趙高就是史例之一。
古代社會實行殘酷的株連法,一人犯法,尤其是犯大法,往往要被滅“九族”,即“株連九族”。隨著時代的變遷,“九族”之意有了很大變化,其親屬之意已經淡出,變成了對與之有關的一切人的泛稱。
擴展資料:
族刑的來源:
族刑發源於戰爭,在上古時代的各族征伐中,戰敗的一方往往要全族集體受罰,故最初的刑都是族刑。從上古至漢初,族刑適用廣泛、形式多樣,可以稱之為泛族刑時代。
其後,隨著漢文帝的刑製改革及魏晉以來的法律儒家化運動,族刑製度發生了重大變革,嚴重違反儒家倫理的重大犯罪行為方適用族刑,輕罪不再刑及親屬,族刑的適用範圍得以大大縮減,在以《唐律疏議》為代表的各朝律典中,明確規定適用族刑的罪種,不過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、不道等寥寥數項。
族刑罪種的減少,固然是法律的進步,也是法律儒家化的結果,因為儒家也講“慎刑”,族刑作為最嚴厲的懲罰措施,當然應該用來製裁違反儒家根本倫理的重大犯罪行為,而不是不分罪行輕重,一概適用。
但另一方麵,儒家家族一體的觀念又要求法律應以家族為本位,族刑從凡罪皆適用縮減到寥寥數項,似乎又有些矯枉過正了,難以充分體現“一榮俱榮,一損俱損”的家族倫理觀念。解決這一矛盾的方法,一是用詔敕、條例或特別法的形式擴展族刑的適用範圍。
如清代,除了《大清律例》所規定的族刑罪種外,條例又將謀殺製使長官、刁訟、劫獄、邪教會黨、妖言、科場集體作弊、貪汙等原本不該緣坐親屬的犯罪行為,也納入到族刑的製裁範圍。二是擴大流刑的適用範圍。
流刑要求親屬必須與正犯同流,從罰及正犯親屬的角度來看,流刑與族刑並沒有區別,但處罰手段較為溫和。在族刑製度中,給予正犯親屬的是刑事處罰,而流刑中給予正犯親屬隻是陪同流放的行政處罰。
流刑的這一特點,使之既能體現“一榮俱榮,一損俱損”的觀念,又不違背“慎刑”的原則,故在族刑罪種減少之後,替代族刑成為主要的株連方式。總之,重視家族成員的連帶責任,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本質特點之一,法典中族刑罪種的減少,並沒有改變這一本質。
參考資料:
百度百科-誅九族
夷三族:秦漢時代的刑罰。隻要犯特殊重罪,特別是謀反謀 叛等十惡罪名的人,會處以誅滅三族的極刑。三族之範圍說法不 一,一般認為指父、兄弟與妻子。
《史記ⷧ禦짴》說:“文公二十年,初有夷三族之罪。”《後漢書ⷦ劧亦說:“秦政酷烈,一人有罪,延及三族。”可見夷三族首創於秦代之刑名。自漢取代秦後,漢高祖令蕭何作九章之律時,有夷三族之令。至高後元年(西元前187年),鑒於該刑之殘酷而加以廢除。其後發生新垣平之叛亂。為懲治叛徒,不得不恢複三族之誅。漢初,彭越、韓信等諸名將受夷三族之刑。
本文到此結束,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。
相关文章:
相关推荐: